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址安徽省濉溪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无烟草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他人低价购买香烟。后将购买的香烟分别在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等地销售给他人牟利,销售金额121261元。2020年6月28日,淮北市烟草专卖局联合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在丁某某位于淮北市濉溪县**小区的家中查获尚未售出的香烟21个品种 97.1条,价值4583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受证据材料及内容、委托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香烟,并向他人贩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成喜
检察官助理:王 谦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光盘7份;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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