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由旺镇**村委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施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为赚取卷烟差价,于2019 年12 月份,与两名妇女购买红塔山(软经典1956)、红塔山(硬经典1956)、红河(软甲)、云烟(紫)、红雲(鸿运当头)、试制(鸿运当头)、红河(硬88)、试制(清甜香润)、红河(硬甲)、红山茶(软)、VIP(FLLTER CIGARETTES)、KABAUNG、xinxing卷烟共计652条,存放在施甸县由旺镇**市场“**百货店”;于2019年12月31日晚23时左右又与一名蒲缥口音的男子购买红河(硬88)和云烟(紫)共计1550条,存放在张某某的冷库内,2020 年1 月1日在施甸县公安局与施甸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卷烟市场清查工作被查获。经聘请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查获的2202 条涉案卷烟进行价格鉴定,涉案价值人民币25329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买卖卷烟,数额达253290.00 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凤玲
孟世保
2020年4月2 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随案移送清单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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