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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3时许,柘城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丁某某在其自家堂屋后面菜地中,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50株;经鉴定,该2050株疑似罂粟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查、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5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谢东晓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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