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为帮助其母亲杨某某治病调养身体,先后两次从向某甲处购买了两只活体雕鸮(俗称“猫头鹰),每只价格为人民币2300元,丁某某共向向某甲支付了现金4600元人民币。丁某某将购买的雕鸮杀害,并用来煲汤给其母亲杨某某食用。经鉴定,丁某某收购并杀害的两只雕鸮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色砂锅、菜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甲、杨某某、向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湘野动专鉴[2019]动鉴字第44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胜龙敏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