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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疃202号,无业。2007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11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27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王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丁某某商定,由被告人丁某某办理企业对公账户出售给王某某获利,后被告丁某某在黄岛区注册企业青岛**劳务有限公司、青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并利用该三家公司的名义开立对公账户,开通银行结算卡、U盾和开户许可证等,连同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全套手续非法出售给王某某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银行查询结果、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扣押、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丽

检察官助理:王铧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岛市黄岛区。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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