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5月2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为了到**镇附近的山里打猎,便想购买一支猎枪,通过在百度搜索猎枪购买后联系到一名卖枪男子,经协商,双方以1600元(人民币)价格成交。过了一周之后,卖枪男子驾驶黑色面包车与丁某某在**镇去**镇的三叉路口处成交。2019年5月21日,丁某某在好友蒋某某的邀请下来到**镇**村附近打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岳阳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从丁某某车上查获的枪型物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证而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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