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系古田县**场职工,住古田县**乡**路**号。2013年12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间,被告人丁某某从他人处取得一支木柄单管猎枪及10余发猎枪弹用于狩猎,后将该猎枪藏匿于其古田县**乡**路**号厝。2019年11月29日,丁某某将枪、弹藏于其闽J6****小车内,驾驶该车到古田县城东街道水产养殖场停车场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查获。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猎枪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可以正常击发,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丁某某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并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查扣到案的单管猎枪、猎枪弹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丁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立功证明材料等书证。
3.证人苏某某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猎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曾因犯非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乡**路**号,联系电话:1362699****。
2.案卷四册。
3.涉案单管猎枪、猎枪弹暂扣于古田县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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