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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拘禁等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丁志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243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1年4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志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害人苗某某经被告人丁志强介绍向卢某某、白某某(均另案处理)借款后未归还。2017年5月1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丁志强和曹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区赵家岙苗某某暂住处找到苗某某,期间被告人丁志强为发泄心中愤懑对苗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尔后,被告人丁志强等人将苗某某带至定海区息耒海景酒店聚缘棋牌室交由白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看管逼债,其间苗某某再次遭到殴打。次日凌晨,苗某某被被告人丁志强等人带至本区浦西聚元大酒店后又被送回。同年5月21日至5月23日,被告人丁志强和卢某某、白某某、王某某等人再次将苗某某带至聚缘棋牌室等地看管逼债,直至5月23日23时许苗某某被民警解救。

经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外伤致左耳鼓膜穿孔,经治疗6周不能自行愈合,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3.4a之规定,苗某某左耳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丁志强已赔偿苗某某经济损失。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丁志强在普陀区拘留所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志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志强为索取债务,参与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琤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丁志强现监视居住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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