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因犯抢劫罪,1993年4月19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2008年5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丁某某、贾某某、韩某某(二人已判处刑罚)等人以为苗某某索取债务为由驾驶车辆从武陟县**镇**村被害人许某某经营的游泳池处强行将许某某带走约七小时,并先后在武陟县**村一废弃厂房和**路附近一羊场内,对许某某实施殴打、恐吓,逼迫许某某偿还债务。
2.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以索取债务为由从武陟县**镇**村“**饭店”强行将被害人郝某某带走约四小时,并在**村的一废弃厂房内,对郝某某实施殴打、恐吓,逼迫郝某某偿还债务。
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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