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63********,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办事处**巷**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沁阳分公司于2009年6月份成立,负责人为被告人丁某某,经营范围: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行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上述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应经审批的方可经营的项目,未经批准前不得经营),后变更为沁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沁阳市工商局查找到相关工商登记信息)。2011年4月份变更公司为沁阳市**企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丁某某,经营范围为企业商务信息咨询。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以上述三公司名义,通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支付高额利息,面向社会进行宣传,与社会公众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经济源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沁阳共吸收储户123户,存款36170000元,实际收到资金25010000元(其余1160000元为存款到期转存金额),净损失6399794元;报案储户45户,累计存款8940000元,实际收到资金5900000元,净损失17803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至2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祁国强
检察官助理:卫亚旗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办事处**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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