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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河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河南省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 2019年10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抓获归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从存款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日,公司注册资金1001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系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为丁某某、孙某某,其中丁某某占公司股份1%,孙某某占公司股份99%。2014年4月21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丁某某,丁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3年5月-2015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为使其投资的生意获得更多资金,让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帮忙在扶沟县找业务员、成立募集资金地点,并以在郑州注册成立的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此后,丁某某派孙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总经理,任命张某某为公司经理,负责协助孙某某开展公司全面工作;任命刘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公司业务拓展,并通过电视广告招聘、熟识关系介绍等方式发展多名员工、客户经理为该公司宣传揽储。张某某、刘某某及多名员工、客户经理以公司给付的利息高、资金安全在社会上进行公开宣传,吸引储户存款,个人从中获得工资和奖金、提成。另,2014年年底,公司还制定完成350万元吸储目标奖励轿车的规定,事后共向完成吸储目标的6名业务经理各奖励轿车一辆。

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 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河南明礼实业有限公司向863名公众吸收存款,吸收公众存款净额为39841676元,未兑付净额2253621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同案犯判决书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婧

助理检察员:李鑫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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