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村,住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以分地形式将**镇**村**侧**地承包给丁某甲,丁某甲在该地块植树造林并林粮兼种,后丁某甲口头将林地交被告人丁某某经营。丁某某接手该林地后与**村签订了林木林地承包合同,内容是让栽植树木不得毁坏树木,不得种植农作物。于2015年左右,丁某某自己用自家的兴安岭牌15马力红色的四轮车带悬挂犁杖将树拖出后开垦该块林地,全面种植农作物豆类和玉米至今,原地表有半截桩子杨树、牲畜祸害的杨树及病虫害的杨树,树根都腐烂,有树垄和地垄。丁某某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知道开垦林地是违法犯罪行为,就想多种地多赚钱。
2019年11月25日,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鉴定意见:丁某某在**镇**村**侧**地(**地)种植农作物所用地块占防护林地面积11,320.5平方米(16.97亩),树种为杨树,毁坏程度:原地表植被完全破坏,已种植农作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孙宇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对丁某某在**镇**村**侧种植农作物所用地块一事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丁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晓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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