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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乡**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市森林公安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云南张剑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市森林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市**区**乡**村委会**村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经云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丁某某占用土地面积30.87亩,其中其他无立林地面积29.05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1.82亩,林地类别为生态公益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未获得林业许可,擅自将30.87亩生态公益林用于种植农作物,导致林地被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利华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居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卷外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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