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56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20年8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淘宝、京东购买南山牌射钉枪、无缝钢管、射钉枪配件、射钉弹、钢珠、瞄准镜等物品。在其位于本区前川街川龙大道242号的住所**。2020年8月20日,公安民警在上述住所**。经武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长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枪支、射钉枪零件、射钉弹、钢珠、瞄准镜、角磨机、内六角扳手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信息、淘宝、京东交易截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7.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萱
检察官助理孙鹏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