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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制造弹药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房。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制造气枪弹的模具后,在其出租屋佛山市禅城区**镇**村**巷**号**房内,以铅条为原料,非法制造铅弹1400余发。期间,丁某某将1300余发铅弹带回老家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并与其在2017年购买的一支气枪配合使用打鸟,击发铅弹200余发。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于同日配合公安机关在其上述出租屋内缴获铅弹136发、铅条146CM、制造铅弹工具一套。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其老家**村**组**号的后山竹园丁某某缴获铅弹1114发、气枪一支、枪支配件8件。经鉴定,缴获的枪支为自制气枪,两处缴获的铅弹共1250发,均为气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弹药管理法规,擅自制造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春平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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