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45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以徒手爬窗的方某某自己租住的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苑**幢**单元**室的卧室非法侵入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沈某某、王某乙租住的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苑**幢**单元**室的家中,并进入刘某某、王某甲的卧室。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板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发票、情况说明等;
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刘某某、沈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视频、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
8.视听资料:调取证据清单、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慧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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