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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无,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68********,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号。2020年6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早晨5点15分左右,因土地纠纷一事,被告人丁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镇**村**村**号孟某某家锁着的大门并进入被害人孟某某家中的院子,后用院子里的铁锹,将正在睡觉的孟某某一家睡觉的房间窗户玻璃打碎,孟某某从房屋中出来,丁某某用铁锹将孟某某的左肩膀打伤。后丁某某丈夫孟某某到场将丁某某拉走,在拉走的过程中丁某某将放在大门过道摩托车上的头盔摔坏。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供述;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安某某、孟某某证言;5、被害人孟某某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侵入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业宗

检察官助理:赵甜甜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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