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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非法买卖弹药案)(公开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队**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5日由界首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周某某(已起诉)通过微信和黄某某(已判刑)联系,约定以38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已判刑)出售秃鹰气枪一支及铅弹1000发。后周某某(已起诉)通过微信和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约定以2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丁某某购买上述秃鹰气枪一支及铅弹1000发,两人均从交易中赚取差价。同年3月26日,在黄某某处查获气枪一支、铅弹936发。2019年11月19日,丁某某被抓获。经阜阳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黄某某所持有的铅弹至少有95%为非制式气枪弹;经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黄某某持有铅弹含铅量为90.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意见、安徽合大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庆国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914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7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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