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3********,江西省高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家住高安市**路***号。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注册成立“高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主要经营太阳能、电子、灯具类产品。2015年下半年公司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经营困难。被告人丁某某为了筹集资金,在互联网上联系到“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的刘某某和“天天兑”电商平台的邓总。通过商谈双方达成合作,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出售股权,“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拿销售金额的20%的作为提成。之后,“聚金缘”网络平台在网络上大肆宣传该网络平台是“***”公司旗下的网络平台,“***”公司实力雄厚。并许以最高10天20%的收益回报,鼓动投资人到“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2017年3月,“聚金缘”网络平台突然关闭,致使16名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款,实际损失金额144693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刘某甲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82300元,收回本息22800元,损失59500元。
2、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陈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25800元,收回本息4570元,损失21230元。
3、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王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52620元,收回本息21300元,损失31320元。
4、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刘某乙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40000元,收回本息0元,损失40000元。
5、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王某甲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90000元,收回本息0元,损失90000元。
6、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朱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40350元,收回本息14400元,损失25950元。
7、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许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650000元,收回本息460000元,损失190000元。
8、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李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30000元,收回本息0元,损失30000元。
9、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郝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342400元,收回本息0元,损失342400元。
10、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李某甲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105775元,收回本息0元,损失105775元。
11、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王某乙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158500元,收回本息0元,损失158500元。
12、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杨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80740元,收回本息14290元,损失66450元。
13、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李某乙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77400元,收回本息45220元,损失32180元。
14、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张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100000元,收回本息26375元,损失73625元。
15、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胡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128000元,收回本息40000元,损失88000元。
16、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黄某某在“聚金缘”网络投资平台投资142000元,收回本息50000元,损失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网络投资平台作,通过虚假宣传,向社会公众广泛集资,由于网络投资平台突然关闭,致使投资人资金受损,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志勇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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