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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丁某某受雇到并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仓库**楼,在明知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协助雇主杜某某(另案处理)用快递发货销售假冒“MONCLER”、“PRADA”、“BALENCIAGA”商标的服装。2020年4月8日16时许,民警查获上述售假仓库,当场起获假冒“BALENCIAGA”、 “MONCLER”、“PRADA”商标的服装共1865件,销售单据和手机等物品一批。归案后,丁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假冒服装1865件共价值人民币2037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马嘉宁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散件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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