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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1********,汉族,大学本科,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批准,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西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报请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和被侵权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从新乡市长垣县****有限公司购买“3M”9002口罩,以6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5500个。吴某某将购得的口罩销往洛宁县****公司,后该批口罩被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经鉴定,该批口罩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从“1688”网上购买“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40000个,分别销售给吴某某10000个、谢某某20000个,销售金额共计12000元。经鉴定,该批口罩为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假冒“3M”、“飘安”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珊珊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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