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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重婚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503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庭**栋**房。因涉嫌重婚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重婚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重婚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1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与杨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了一个女儿。2004年10月份,丁某某离开该家庭。2005年9月19日,丁某某在未解除与杨某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熊某某在四川省大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2020年8月16日,杨某某于向公安机关报案,丁某某于同年9月5日被抓获。2020年9月17日,丁某某赔偿杨某某人民币16万元,杨某某对丁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同年9月23日,丁某某与杨某某办理离婚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美仪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庭**栋**房,联系电话1316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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