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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承包安徽省凤阳县**镇**路与**路交叉路口西侧的污水管道塌陷修复工程。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未对挖好的土坑采取固定和其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李某某进入挖好的土坑内进行作业时,土坑东侧发生塌方,李某某被埋在土下,后丁某某、李某甲、卞某某等人将李某某救出并送至凤阳县人民医院,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心脏破裂、肺挫裂伤、颅脑损伤等多发性损伤引起死亡,“塌方”可以形成。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抢救记录、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卞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乃伦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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