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0年4月22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0********,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11月19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早上,被告人丁某某带领被害人陈某某以及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某在大田县**乡**村大田县**有限公司内一斜坡处从事边坡修缮工作。期间,丁某某无铲车操作证驾驶铲车将水泥运送至斜坡处,并把铲车铲斗抵在地上便下车,陈某某等人在铲车下方从铲斗内铲水泥浇灌模板。10时50分许,陈某某见铲车下滑,喊了声:“车跑了!”吴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听闻后当即躲闪,陈某某因躲闪不及时,被铲车的铲斗从正面撞到坡边的钢柱上致陈某某腿部大量出血。后林某甲、丁某某等人立即将陈某某抱出并送往大田县总医院抢救,途中,陈某某死亡。
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不排除铲车肇事致其双下肢多处严重撕裂创伤、左侧股骨完全性骨折,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大田县**有限公司等待民警处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大田县和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9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谅解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解剖尸体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吴某某、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工厂道路内未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停放铲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林长荘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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