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208*******,汉族,初中文化,*****实际经营人,住河南省南阳市*****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6305******,汉族,初中肄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11******,汉族,初中文化,友谊宾馆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号,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火车站**宾馆*****房间,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519690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县**乡****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8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1197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3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74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镇**村**店**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乡***村****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3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吕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包某某、邢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为牟取利益,先后组织被告人张秀春(丁某某微信备注昵称为“勿忘初心小春”,以下均简注成丁某某微信备注名字)、被告人包某某(姚瞳昊妈)、被告人余某某(瑞)、被告人杨某某(知心友人爱红)、吕某某(平安喜乐华)、被告人邢某某(邢轩)、被告人王某某(鑫宜小慧)、李某某(满江红)、杨某某(蓝玫瑰小华)、李某某十名拉嫖人员在南阳市车站路火车站、汽车站附近拉客招嫖,拉到嫖客后,由丁某某负责调配、安排谭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甲某、周某某、韩某某等卖淫女在其经营的友谊旅社从事卖淫活动,且提供避孕工具给卖淫女,并根据卖淫女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收取50元至500元不等的嫖资,丁某某与卖淫女之间约定嫖客付款80-100元,卖淫女抽成30元;100-150元,卖淫女抽成40元;150元以上,卖淫女抽成均为50元,与之对应的拉嫖人员抽成约为25-50%。
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友谊旅社承包人,在明知友谊旅社长期存在卖淫、嫖娼活动,为了牟取暴利,仍租赁友谊宾馆供丁某某组织卖淫使用。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6年底在友谊旅社负责前台登记等工作,在明知该旅社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
周某某自2018年5月25日至案发,长期在友谊旅社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丁某某累计给其转账1341次,合计72431元;谭某某自2019年5月9日至案发,供述在友谊宾馆卖淫约165次,经统计2019年4月23日至案发,被告人丁某某累计给其转账260次,合计12470元;黄某某自 2019年5月16日至案发,在友谊宾馆卖淫约90次,经统计自2019年4月13日至案发,丁某某累计给其转账381次,合计17766元;王某某自2018年12月至案发在友谊旅社从事卖淫活动,每次收取30元抽成均由丁某某现金支付;王某某自2018年底至2019年4月底,先后六次在友谊旅社从事卖淫活动。上述卖淫女不足以满足嫖客需求时候,被告人丁某某负责联系并从“吴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处调来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邢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等人不仅往友谊旅社拉客招嫖,还往“吴某某”店、银杏旅馆、四季宾馆、前中宾馆拉客招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和风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邢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包某某、李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助理检察员:张良合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邢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包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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