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85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巷**弄**号。2011年1月10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2月21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时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8月6日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丁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六合彩”,接收赌博人员投注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其中接收胡某某投注人民币4000余元(10期)、黄某某投注人民币25000余元(10期)、何某某投注人民币15000余元(15期)。被告人丁某某将上述投注款上报至葛某某(已判决)处,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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