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二部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72********,汉族,小学文化, 2011年8月至2017年8月任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镇**居委会**庄**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同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颍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阜阳市颍州区**镇**至**段改建工程项目(**路南延)征地拆迁,**镇成立**镇项目征迁指挥部**路南延项目领导小组,丁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系**村工作组成员,负责人口认定出具村委会意见等工作。
在该项目征迁过程中,丁某某家在**村**庄的一处在建房屋,以土地附属物补偿的方式获得征迁补偿款21852元,后又此处虚构伪造二层的房屋拆迁卷宗,建筑面积为312.30平方米的,安置丁某某家六口人户口,丁某某明知该拆迁卷系虚构伪造,仍在房屋拆迁户口审核表村委会意见栏签字确认,套取拆迁补偿款389319元。2015年10月26日丁某某家属张某某将该笔拆迁补偿款389319元退交至**镇征迁指挥部专用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拆迁卷宗、银行交易明细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阜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的拆迁卷宗,套取拆迁补偿款38931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明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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