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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吴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2323321981********,租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花园**幢**室(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宁县**局**区**委**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因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与江某某等人聚会时,江某某提出无法买到毒品,丁某某称其可帮江某某买到10套毒品(10克冰毒加10颗麻古)。后江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丁某某用于购买毒品,丁某某遂联系其友林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支付宝支付8000元并要求林某某邮寄10套毒品至泰州,从中赚取人民币2000元。林某某则向上家邵某某发出求购请求,通过支付宝支付5000元给邵某某并让其直接邮寄给丁某某。邵某某收款后,从湖南省邮寄二甲基砜10克冒充冰毒至泰州,且向丁某某、林某某隐瞒了所寄物品是假毒品的情况。

2020年7月29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位于泰州医药高新区的泰州市城市便捷酒店内收取上述假毒品,后带至泰州市嘉銮国际大酒店701房间内交予江某某,相关人员吸食后均表示该毒品是假毒品并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拍摄的浅黄色油亮晶体等物证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邵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提取、辨认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支付宝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手机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告人丁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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