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46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县**小区**栋**室。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于2018年7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4日,“**”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与胡某某等人凑了4000元交给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丁某某联系毒品上李某某,先转账给其1400元,并约定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一小区碰面,碰面后被告人丁某某现金支付给李某某2600元拿到毒品K粉,之后将毒品交给“**”。
2、2020年5月5日,胡某某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微信转账给其1200元。之后被告人丁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区**酒店门口将毒品K粉交给胡某某。
3、2020年5月23日晚上,“**”、胡某某等人凑了4000元给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K粉,被告人丁某某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K粉,并通过微信转账给其4000元,李某某将毒品送至**酒吧丁某某手中,之后被告人丁某某将毒品交给“**”等人。
2020年8月26日,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在南昌县**小区抓获被告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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