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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4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现暂住重庆市云阳县****酒店斜对面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41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4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蒲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900元给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唐某某随即微信联系并转账900元给被告人丁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丁某某随后将1克左右的冰毒和麻古用白色卫生纸包裹后放在云阳县北部新区蒲某某家楼下公路边一搅拌机下方后,将藏匿毒品位置用微信告诉了唐某某,唐某某又用微信告诉了蒲某某,之后蒲某某等人将毒品取走。

2020年4月14日上午,云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到被告人丁某某暂住的出租屋对其实施抓捕,被告人丁某某与屋内另一男子从其后门逃跑,民警在出租屋旁楼梯间将被告人丁某某抓获,另一男子脱逃。民警在被告人丁某某的出租屋搜查时查获毒品共计47.42克。其中,在卫生间红色铁盒内及桌子抽屉内查获的5.91克毒品,系被告人丁某某本人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蒲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辨认、搜查、扣押、封存、称量、提取、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于被告人丁某某的违法所得九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民

检察官助理:叶炯宏

                               2020710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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