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2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和购毒人李某某约定好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随后李某某向丁某某支付宝转账300元,其中250元的毒品,50元是给丁某某的辛苦费。同日14时许,李某某再次联系丁某某,欲再购买200元的冰毒,并谈好再给丁某某100元辛苦费,李某某再次向丁某某支付宝转账300元。同日16时许,丁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兰花三小区1号附36号旁将净重0.87克的冰毒疑似物和0.19克的麻古疑似物交给李某某后被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处提取到上述毒品,从丁某某处提取到一部用于联系贩卖毒品的黑色直板手机。上述毒品疑似物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扣押的毒品等物证;
2.户口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毒品提取、封存、称量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世洋
检察官助理:舒晓梅
2020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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