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76********,回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村**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日被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9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焦作市中站区**村**号**号北50米垃圾堆附近,以4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约0.5克。
2、2020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焦作市中站区**村**号**号北50米垃圾堆附近,以45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毒品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勇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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