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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61号 

被告人丁某某,越南名:D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国宁平省安庆县**乡**村(身份系自报)。2020年7月8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下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住宿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租住的房间内,受陈某某的指使,帮助陈某某将毒品海洛因拿到楼下贩卖给吸毒人员团某某(己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200元后交给陈某某。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因非法入境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一出租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丁某某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材料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林家楷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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