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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连某某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2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徐圩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社区戒毒3年;又因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3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20日;再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8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某某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下午,杨某某在位于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镇的家中通过微信与被告人丁某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双方约定在连某某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上面阁楼日租房丁某某暂住处见面。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其上述暂住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洋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连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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