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胜儿”,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因吸食毒品,2010年9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1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13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路上向吸毒人员熊某甲贩卖了价格为人民币3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熊某甲将购买的毒品通过注射的方式吸食完毕。

2.2019年5月23日9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路上向吸毒人员熊某甲、宋某某贩卖了价格为人民币188元的毒品海洛因,后熊某甲、宋某某一起将购买的毒品通过注射的方式吸食完毕。

3.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路上向吸毒人员熊某甲、宋某某贩卖了价格为人民币130元的毒品海洛因,后熊某甲、宋某某一起将购买的毒品通过注射的方式吸食完毕。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VIVO手机一部;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记录、关于扣押丁某某手机的情况说明、指认手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证人宋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指认手机照片、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丁某某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910844****、1390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