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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小马”。其中,2020年3月27日15时许,丁某某携带毒品在昆明市官渡区新广丰农贸市场旁宾馆准备与马某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手上香烟壳及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共计净重1.94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缴获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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