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52********,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县**乡**村**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队。因容留卖淫,于2020年7月2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 10月1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苏某某给了汪某某人民币120元,让汪某某为其购买疑似毒品安纳咖,后汪某某来到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佘太村二队被告人丁某某租房处,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购买了2个疑似毒品安钠咖并交给了苏某某。随后,苏某某向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大佘太派出所举报丁某某贩卖毒品安纳咖,侦查人员提取了苏某某持有的2个疑似毒品安钠咖,重41.28克,后侦查人员依法对丁某某人身及住所进行了搜查,未搜查到疑似毒品安钠咖,从丁某某身上搜查到毒资人民币120元,并依法予以扣押。当日,被告人丁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苏某某处提取的2个疑似毒品安钠咖均检出苯甲酸盐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罪认罚材料、违法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封装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巴公司法鉴字[2020]355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毒资与毒品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捍东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1份。
4. 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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