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村**垸**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麻城市**办事处,住**办事处**村**垸。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多次从武汉市新洲区毒贩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转卖给麻城市吸毒人员李某某、李某辉、李某超等多人,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162颗,甲基苯丙胺45管。2019年12月13日,民警在麻城市**路被告人丁某某的出租房及其身上依法搜查到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合计0.3克。经称重,每一颗麻果重量为0.05克、每一小管冰毒为0.04克。丁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总重量为8.1克,甲基苯丙胺总重量为1.8克,毒品共计9.9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丁某某身上搜查出的1号至3号取样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述如下:
1、丁某某向李某辉贩卖毒品三次,合计5颗基苯丙胺片剂、2管甲基苯丙胺。
2、丁某某向罗某某贩卖毒品四次,合计12颗基苯丙胺片剂、7管甲基苯丙胺。
3、丁某某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四十次,合计145颗基苯丙胺片剂、36管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 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从被告人丁某某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合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5颗,甲基苯丙胺36管。2019年11月13日,民警抓获与李某超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李某某,从李某超身上搜查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合计0.37克。李某某共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25克,甲基苯丙胺1.44克,合计8.69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2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分述如下:
1、李某某向李某超贩卖毒品三次,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24颗、甲基苯丙胺2管。
2、李某某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十一次,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44颗、甲基苯丙胺14管。
3、李某某向黄某某贩卖毒品六次,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31颗、6管冰毒。
4、李某某向朱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9颗、甲基苯丙胺3管。
5、李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两次。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13颗。
6、李某某向严某某贩卖毒品一次,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甲基苯丙胺1管。
7、李某某向罗某某贩卖毒品三次,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8颗、甲基苯丙胺5管。
8、李某某向毛某某贩卖毒品一次,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甲基苯丙胺1管;
9、李某某向陶某某贩卖毒品四次,合计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甲基苯丙胺4管。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供述其上线被告人丁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交易截图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 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两份;5.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6..辨认笔录;8、被告人审讯视频光盘两张;9、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他人多次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屈 威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证人(鉴定人)名单;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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