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住科尔沁区** 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15年1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依法逮捕。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能够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等虚假信息,引诱那些试图通过非正规渠道取得有关证件的群众主动与之联系,从而骗取他人向其交纳办证费用,共计金额40,360.00元。
1、2019年12月,孙某某通过王某甲推荐将被告人丁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主动联系丁某某办理C1驾驶证,丁某某假意承诺为孙某某办理驾驶证,以收取各种费用的名义先后骗取孙某某8940元钱。
2、2020年1月,王某乙通过孙某某的推荐,添加被告人丁某某的微信,并主动联系丁某某办理B2驾驶证,对方假意承诺为王某乙办理驾驶证,以收取各种费用的名义先后骗取王某乙9640元钱。
3、2020年1月,于某某通过孙某某的推荐,添加被告人丁某某的微信,并主动联系办理C1驾驶证,对方假意承诺为于某某办理驾驶证,以收取各种费用的名义先后骗取于某某9300元钱。
4、2019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群聊添加了胡某某的微信,并在其朋友圈中发布办理驾驶证和卖二手车的信息,胡某某因其父的驾驶证需要重新考科目一,主动联系丁某某,丁某某向胡某某谎称 “不用学习,直接考试就行”,骗取胡某某向其交纳2600元钱。
5、 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办理包过驾驶证的信息,韩某某看到信息后主动添加丁某某为微信好友,询问办理驾驶证事宜,丁某某假意承诺为其办理保过驾驶证,共计骗取韩某某 2600元钱。
6、2020年2月,荣某某通过朋友推荐添加被告人丁某某的微信,并主动找丁某某办理驾驶证,丁某某谎称能够办理驾驶证,骗取荣某某向丁某某交纳2600元钱。
7、2020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为他人办理上岗证的信息,谎称“不用学习,保过”。寇某某得知信息后主动联系丁某某办理上岗证,并根据丁某某的要求为丁某某转账1800元钱。
8、2020年4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群得知被告人丁某某发布的为他人办理驾驶证的信息后,想为自己的父亲办理一个摩托车驾驶证,于是主动联系丁某某,丁某某谎称“下证快”,后张某某又添加了丁某某的微信,并根据丁某某的要求为丁某某转账1680元钱。
9、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为他人成功办理驾驶证的虚假信息,朱某某得知后,主动联系丁某某为其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并根据丁某某的要求为丁某某转账1200元钱。
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上岗证等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2年7个月—2年9个月,并处适量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占国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开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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