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临洮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3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昆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9日被昆山市看守所刑满释放。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编造木场B区有房屋出售的信息,先后从受害人余某某处以交纳保证金、房屋首付款,协助办理银行贷款为由,骗取余某某现金共计14.01万元。
2、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金地花园9号楼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聂某某处以交纳房屋定金为由,骗取聂某某现金2万元。
3、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瑞江嘉园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石某某处以交纳房屋意向金为由,骗取石某某现金4.5万元,后来全部退还。
4、2019年年底,被告人丁某某编造金地花园9号楼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王某某处以交纳房屋更名费、购房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现金3万元,后来全部退还。
5、2020年1月份,被告人丁某某编造木场B区5号楼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矦某某处以制造假流水、收取房屋首付款为由,骗取矦某某现金4.07万元。
6、2020年4月2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临洮县金地花园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孙某某处以交纳购房定金为由,骗取孙某某现金1万元。
7、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临洮县金地花园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线某某处以购房定金、开收据发票为由,骗取线某某现金2万元。
8、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临洮县瑞江花园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魏某某处以交纳购房意向金为由,骗取魏某某现金0.5万元。
9、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编造临洮县金地花园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张某某处以交纳购房定金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1万元。
10、2020年1月份,被告人丁某某编造木厂B区2号楼有房屋出售的信息,从受害人刘某某处以交纳定金、首付款等理由,骗取刘某某现金8.62万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帮被害人办理购买房屋手续,以交房屋首付款、购房保证金等为由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十名被害人共计现金人民币4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祖培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证据目录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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