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潮州市湘桥区**镇**村**路**片**横**号。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5月,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陈某某介绍贷款业务,后丁某某谎称需要按其虚构的合伙人“王某某”的要求进行操作才能成功贷款,并在明知陈某某无法在“某某贷”平台贷款的情况下,以风控保证金、走渠道的名义向陈某某实施诈骗,陈某某按照丁某某的提示先后分多次转账人民币共143498元到被告人丁某某的账户。至2019年6月7日,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同年7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到潮州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向被害人陈某某退回全部赃款人民币143498元,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丁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婴儿,现正处于哺乳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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