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6******** ,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现住广厦家园**室。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平县公安局从衡水市监狱解回安平县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被告人丁某某以“高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QQ认识,后丁某某和赵某某以恋爱为借口交往,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赵某某信任,截止2008年1月份共骗取赵某某916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9165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告人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任珊珊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一百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