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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宁夏青铜峡市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北街派出所集体户***号,无业。2007年2月1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千元,201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丁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兴泰隆大厦被害人孙某某公司办公室内,谎称自己是河北**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职工,虚构河北**宁夏**有限公司,以能向孙某某介绍宁东管廊土方工程为由,骗取孙某某14800元,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君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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