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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村**栋**楼。2020年7月7日,赣州铁路公安处赣州刑侦大队民警在赣州火车站抓获网上在逃人员丁某某,并将其带至赣州铁路公安处办案中心审查,同年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丁某某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交给他人使用并告之密码,随后兰某某被诈骗资金经多个银行账户和三级转账,部分资金转至被告人丁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账号6217995840070******),被告人丁某某又帮助他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壁市**营业所以银行柜面取现的方式从上述账户中将8万元人民币取走,将取的钱交给他人后得到了4包香烟的酬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兰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可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铁军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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