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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的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何某甲(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生于2005年4月18日)、何某乙(生于2004年8月24日)等人在道县网霸网吧、长沙天心区**房等地使用QQ软件骗取他人钱财,具体方法为:被告人登录QQ软件向不特定人发送信息和教程视频宣称有特殊方法可以免费获得Q币,当网友向其咨询具体操作时,被告人将自己使用的QQ号码谎称是免费充值代码发送给网友,当网友使用“代码”充值Q币后,产生实际扣费并且充值的Q币已经到被告人使用的QQ账户内,随后,被告人将使用的QQ账户内的Q币通过网络兑换商兑换成人民币,并将钱转到指定的支付宝或微信账户,以此获利。用此方式,被告人丁某某在2020年7月10日骗取被害人商某某人民币890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向道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杨某某、黄某某、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QQ聊天、充值、提现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光碟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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