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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8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8日、9月18日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8月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向邱某甲谎称可以帮其解决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一事,以找关系需要钱为由,先后两次共骗取邱某甲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自行协商,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邱某甲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2.身份信息、收条及谅解书、湖北省警综平台信息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邱某甲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邱某乙、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颖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90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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