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479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99********,汉族,大专文化,泰州市**人民医院护士,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1月至3月在网上发布贷款广告,江阴被害人高某某看见后与其联系贷款,被告人丁某某冒充贷款公司老板、审核员、财务身份,虚构“支付首期贷款利息、购买化妆品、购买名牌包才能放款”等理由,骗得被害人高某某共计人民币54800元,用于偿还信用卡及治疗糖尿病。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电信网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洪平
检察官助理:沈新蕾
2020年11月 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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