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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95********,回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银川市金凤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高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后,以自己投资项目缺少本金为由,让王某某先后向其转账5000元,其用于个人消费,后骗王某某说该项目挣了一笔钱,要向王某某转账五万元,之后以公户无法向私人银行卡转账、办理转账原路退回要请银行经理吃饭、银行卡被冻结办理解冻需要路费、自己和别人打架需要赔偿款等为由,先后多次诈骗王某某共计30112.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鹏  

检察官助理:李艳青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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