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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7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丁某某在路桥区**街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虚构已帮助公司签订**公司分销合同,并且虚报1.5亿元人民币的房产销售业务,以此向公司老板林某某要求预支佣金,受害人林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分10多次转账给嫌疑人丁某某8万余元人民币的佣金。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家属将80000元人民币赔偿给受害人林某某。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截屏、调取证据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贤卫

2020年65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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