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户籍地山东省**市**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2日被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假冒军队高级干部的身份骗取被害人丁某甲的信任,以谎称通过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帮丁某甲亲属处理在北京的相关事宜为由,向其索要好处费,丁某甲分别于2019年7月2日、8月17日在郑州市惠某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惠某院区向丁某某指定账户转款共计50000元人民币,后该款被丁某某个人挥霍。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害人张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刑事犯罪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处理,在其取保候审期间找到被告人丁某某帮忙处理此事,丁某某以找当地领导疏通关系为由索要其好处费100000元人民币,后该款被丁某某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家属已赔付丁某甲和张某某,丁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丁某甲、张某某陈述;3.证人马某、张某甲、井某某、张某乙、李某某、丁某乙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5.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的随卷移送光盘;6.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出具和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手机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路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2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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